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條例》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以下為答問全文:
  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答: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於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並授權行政法規對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制定出台條例,通過立法規範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序、界定查詢權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問:制定條例把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條例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統一規範,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置、簿冊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與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嚴格管理,重點規範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權穩定,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四是簡明扼要,主要圍繞實現“四統一”作出原則規定,對一些操作性規定,在今後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技術規程中予以細化。
  問:條例如何落實關於統一登記機構的要求?
  答:為將分散的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是規定不動產登記原則上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登記。三是規定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登記機構分別辦理、協商辦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問:條例對不動產登記簿作出哪些規定?
  答: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利的載體,登記內容、登記形式、介質保管等與權利人密切相關,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登記內容,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二是規範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要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登記機構要明確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三是細化保管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記簿;紙質登記簿要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電子登記簿要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採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要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問:在登記程序方面如何體現方便群眾原則?
  答: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立法目的,為此,條例規定:一是穩定申請人預期,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查看、辦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三是簡化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要求登記機構受理後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也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登記機構原則上要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完成登記後依法核發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四是減輕申請負擔,規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覆提交。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以實現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答:關於登記信息共享,條例主要規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登記信息要納入該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二是加強登記部門與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記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實時互通共享。三是加強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要求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關於登記資料查詢,條例主要規定:一是查詢主體,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二是查詢資料的使用,規定查詢登記資料的要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資料。
  問: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督促登記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一是登記錯誤責任,規定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不當履職責任,規定登記人員有虛假登記,損毀、偽造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安全保密責任,規定登記機構、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對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要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違反規定泄露登記資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記資料、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對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偽造、變造、買賣、使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違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詢的登記資料、信息等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兩部門:已經發放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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